一、加註輔導專門課程與教育專業課程不得重複採計,換言之,申請抵免或採認之學分,如已採認為國民小學教師證之學分,則不得重複採認為加註專長專門課程之學分。
二、若民國99年(含)後取得國民小學教師證者,請檢附修畢國民小學師資職前教育專業課程學分證明書。
三、如修習輔導20學分班,以推廣教育學分申請抵免或採認,依規定以該推廣教育學分班以年度事前報教育部核定開辦之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班為限,並請檢附下列文件後,再行申請學分抵免。
(一) 該推廣教育學分班教育部核定開設公文。
(二) 該推廣學分班教育部核定計畫書。
(三) 該推廣教育學分班開課科目一覽表。
(四) 成績單(正本)。
(五) 學分證明書。
四、依本校抵免學分要點規定,抵免學分之申請只能辦理一次。
(一)抵免之學分未規定上限,如修習課程科目與擬抵科目相似,請提供課程大綱俾利審查。
(二)抵免以相同學分數抵免為原則,已修習學科之學分數低於擬抵免學科之學分者,不得抵免;以多抵少者,抵免後以少學分登記。
(三)學分抵免未盡事宜,依照相關規定辦理。
五、申請學分抵免應檢具原修讀科目學分之歷年成績表(正本)、課程大綱俾憑以抵免。
六、請於成績單「已修習科目名稱」欲抵免之科目用螢光筆劃記,「擬抵免部訂應修科目名稱」參見本校「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輔導專長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填寫科目名稱。
七、檢附「學分抵免審查表、本校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輔導專長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
八、若有相關事宜,請電洽(04)22183256賴慧君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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